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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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外僑欲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應於首次來臺工作時即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或就業金卡!」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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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臺灣在全球人力市場的競爭力,持續推動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發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具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可享有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