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經濟部公告自5月7日起輸美之國產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海關公布通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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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配合經濟部公告自5月7日起輸美之國產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海關公布通關配套措施」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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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為配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114年4月24日貿管理字第1140652188號公告自同年5月7日起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下稱聲明書),財政部關務署業於同年月25日修正「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要求輸往美國且報單類別屬G3、G5、D5、B8、B9者,應於出口報單(N5203)「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位填報是否為我國產製者,貨物屬我國產製者,填報「YT」;非屬我國產製者填報「NT」。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未依規定逐項填報「YT」或「NT」者,海關不予受理報關(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C86」)。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避免延宕出口通關,請報關業者受委託申報符合上開公告條件之報單,請先取得貨物輸出人提供之聲明書正本後,始能於出口報單填列指定代碼向海關申報。海關核定通關方式為C2(文件審核通關)及C3(貨物查驗通關)者,貨物輸出人應檢附聲明書正本辦理通關。通關方式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