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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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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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各項投資抵減之受理期限截止日同步延期至114年6月30日,符合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條件者,切勿錯過減稅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時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故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均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2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