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口貨物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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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利事業出口貨物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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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特別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交際應酬費,須依法取有合法憑證,於進貨及銷貨金額之級距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同時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收入,對於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海關出口8,000,00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出售貨物係輸往國內加工出口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檢視雙方買賣契約均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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