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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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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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當年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除應將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外,如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經調查發現高於原查定銷售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原為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後因營業規模變大,於同年7月1月起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7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3,500,000元。所以A商號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應為4,580,000元(=180,000元×6個月+3,500,000元)。如A商號經調查發現113年1至6月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