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營業稅申報規定報給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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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陳小姐來電詢問,端午佳節將至,公司為酬勞員工購置一批禮品,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是否可以列報進項稅額,又餽贈員工時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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