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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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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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網址: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腦軟體,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銷售額為40萬元,未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嗣A公司因生意興隆,其114年1月至4月6日之銷售額合計已達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