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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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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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3%,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4%,均在7%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114年1-2月已累積計次違章2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