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
TWProbe Policy Impact Analysis
TWProbe 總體政策 為您即時追蹤【財稅政策】最新公文。
針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在充滿雜訊的市場中,我們為您保留最純粹的官方數據與政策風向。請參考以下原文紀要,協助您掌握市場脈動並做出更穩健的資產規劃。
▍部分原文擷取: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