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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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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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