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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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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