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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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新建案推陳出新,為吸引買氣不少建商推出新建案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設施,然相關維護費用亦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出租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