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留意!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併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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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基金、債券及股票等)或處分境外資產等,而取得海外所得(如勞務報酬、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基金所獲配利息、股利或出售之資本利得、財產交易所得等),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