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將使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並進行法規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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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規定,並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研議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 (一) 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 (二) 期貨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期貨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例如具期貨自營商身分之期貨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之相關損益應分類為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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