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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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出售境外不動產,記得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稅額」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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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屬海外所得,民眾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其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全年基本所得額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後,按20%稅率計算個人基本稅額,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及繳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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