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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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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