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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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買賣有價證券應按實際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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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證券交易稅,非以股票面額或發行公司之資產淨值計算。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應由代徵人(即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每次成交價格之一定稅率(公司發行之股票為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已簽證發行股票之未上市公司,其股東A君將其所持有之甲公司股票200,000股出售予B君,雙方議定每股成交價格為90元,依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總價額為18,000,000元(200,000股×90元),按3‰課徵證券交易稅54,000元(18,000,000×3‰),惟買受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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