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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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業人車輛過戶,記得開立統一發票」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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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於營業人名下的車輛,如經移轉過戶,不論是有償或是無償轉移,除經國稅局核定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免開立統一發票外,營業人務必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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