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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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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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