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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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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