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記得要減除!
TWProbe Policy Impact Analysis
TWProbe 總體政策 為您即時追蹤【財稅政策】最新公文。
針對「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記得要減除!」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在充滿雜訊的市場中,我們為您保留最純粹的官方數據與政策風向。請參考以下原文紀要,協助您掌握市場脈動並做出更穩健的資產規劃。
▍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務必注意「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近日有張先生反映其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明明是依健保卡查得的醫藥費列報,卻仍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主因即在未減除保險理賠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以張先生為例,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某公立醫院開立醫藥費單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但其中8萬元受有保險給付,張先生報稅時僅能列報22萬元醫藥費及生育費,民眾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