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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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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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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