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發布財產保險業及再保險業有關巨災準備金之規定,以提升業者因應巨災風險能力及增進經營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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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管會修正發布財產保險業及再保險業有關巨災準備金之規定,以提升業者因應巨災風險能力及增進經營韌性」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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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鑒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加劇,極端天氣事件發生之頻率與強度持續上升,考量我國地震與颱風等類型之巨災風險較為集中,為強化產險業及再保險業因應巨災風險之能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將修正發布「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及「專業再保險業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本次修正規定,產險業及我國再保險業將115年1月1日起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保險合約」(IFRS 17),因會計制度轉換所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影響數,留存於負債項下之相關準備金。其中,產險業將留存於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重大事故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我國再保險業將留存於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上開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