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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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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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