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請先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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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關表示,近期發現多起報運出口屬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列管物種之蘭花植株,未據實申報且未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之CITES許可證,涉及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物種之植物,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0條至13條規定,應先向貿易署申請CITES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等其他證明書;於出口時,依同辦法第14、15條規定,除檢附輸出許可文件外,應於出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逐項詳實填列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 臺北關強調,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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