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擴大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發展,以助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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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管會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擴大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業務發展,以助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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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配合推動臺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將於「留財與引資並重」、「投資臺灣支持產業發展」二大核心目標下,擬訂具臺灣特色之資產管理中心之推動策略,其中發展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下稱高資產業務)是資產管理的重要一環,爰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等規定,現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 本次係參考本會114年3月3日公告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相關內容,修正重點包括: 一、放寬證券商申請高資產客戶業務之資格條件,刪除證券商申請資格財務條件有關淨值限制及引資攬才條件具體承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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