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修正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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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條文修正案訂於2月25日發布施行,將增加都市更新實施誘因並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本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5條辦理容積移轉,或依同條例第53條,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ㄧ部或全部。為增加協助實施者開闢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之誘因,爰修正第1項,明定更新單元內未開闢之公共設施透過都市更新程序完成公共設施之土地取得、開闢者,得予以容積獎勵。其公式計算如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之獎勵容積=(協助開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所需工程費+土地取得費用+拆遷安置經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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