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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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於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查詢114年度所得資料」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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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結算申報期間,可於今(115)年4月28日至6月1日利用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該局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者要特別注意,其僅限於課稅年度結束日(114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之負責人,且健保卡應先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如果114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則非屬適用自然人憑證及健保卡查詢所得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人可憑符合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查詢或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本年度查詢所得資料之期間: 一、自行查詢: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 二、委任查詢:自今年4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自今年4月28日起至6月1日止查詢。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