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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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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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自114年1月1日起,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今(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中區國稅局說明,政府為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公告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 符合情形 說明 (一)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經長照評估屬第2級至第8級並實際使用服務者 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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