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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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報稅期間將屆,常見納稅義務人誤將無收入的已成年親屬(如兄弟姊妹)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認為只要親屬沒工作、沒收入,就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無謀生能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無謀生能力」應符合財政部核釋之認定原則,並非僅以是否有收入作為判斷依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因此,若僅為單純失業、待業在家或無薪假等原因,導致當年度無工作收入,並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無謀生能力」之要件。另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如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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