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號)
TWProbe Policy Impact Analysis
TWProbe 總體政策 為您即時追蹤【金融監理】最新公文。
針對「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號)」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在充滿雜訊的市場中,我們為您保留最純粹的官方數據與政策風向。請參考以下原文紀要,協助您掌握市場脈動並做出更穩健的資產規劃。
▍部分原文擷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50381494號 一、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本會另有規定」,包括下列情形: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反向、期貨、商品及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基金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反向、期貨、商品及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其中投資之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比特幣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且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2、得投資虛擬資產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類型以多重資產型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為限。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