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條。(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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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條。(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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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 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貨信 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五十條。 附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 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 規則」第五十條
官方原文連結:修正「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五十條。(金管證期字第115038150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