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修正發布「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使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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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為回應投資人對於企業財務績效報導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關注,於113年4月9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全面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以加強財務報表與投資人之溝通,金管會並宣布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接軌IFRS 18。 針對期貨商財務報告適用IFRS 18規定,經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金管會研提「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 (一) 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使損益表表達更具格式化。 (二) 期貨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期貨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例如具期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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