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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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15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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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5)年使用牌照稅已於今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0日(星期四),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第28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為維護民眾權益,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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