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黃金與金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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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2張統一發票,1張是應稅,另1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2張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8月17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639950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黃金含量達99.9%以上)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工錢),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至A銀樓購買純金項鍊,售價新臺幣(下同)10萬5,000元(內含加工費5,000元),A銀樓業者應就黃金價值10萬元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另加工費5,000元則須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陳小姐。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銷售黃金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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