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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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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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如下: 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0月31日死亡,A銀行於114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給付利息所得,A銀行於115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114年6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6月21日之利息所得,開立憑單予被繼承人甲君;另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6月22日至10月31日之利息所得,屬甲君遺留之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又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利息所得,為繼承人之所得,如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可暫免填發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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