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規定,以確保投資型保險連結投資標的之穩健及符合實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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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維護保戶權益及符合實務作法,並使各業監理法令為一致性規範,爰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4條及「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下稱應注意事項)第7點、第8點之2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管理辦法」部分:依據現行「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投資標的如果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則該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但於國內、外證券市場交易的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在此限。惟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規定,國內所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均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才能募集發行(包括於國內證券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爰刪除「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所列「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俾符實務作業。 二、修正「應注意事項」部分: (一)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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