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案件,補送訴願書之日期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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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案件,補送訴願書之日期以機關收受日為準」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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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為提供民眾即時提起行政救濟之多元管道,財政部網站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於線上聲明訴願後,應依法於30日內補送紙本訴願書等資料至財政部,始完成提起訴願程序,且補送紙本訴願書之日期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倘民眾已於上開法定訴願期間內於線上聲明訴願,依同法第57條規定,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如採郵寄方式補送訴願書,應注意補送紙本訴願書日期之認定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並非郵戳所載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對該局駁回其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