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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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核釋公營公司使用公有房地委託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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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於今(5)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營公司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符合下列各點規定者,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 一、公營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政府資本超過50%之公司。 二、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三、公有房地管理機關應無償提供公有房地供公營公司使用,該公司亦應無償提供該房地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 財政部說明,因應我國少子女化問題,行政院於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量能。為利政策推行,該部業於114年12月30日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服務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