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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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利事業選擇外幣為功能性及記帳貨幣,結算申報應依規定折合為新臺幣!」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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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隨著跨境交易頻繁,越來越多跨國集團為一致性處理帳務,會要求本國營利事業配合選擇以外國貨幣作為其功能性貨幣及記帳貨幣,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外幣記帳的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決算表中之外幣折合為新臺幣。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之影響」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2號「外幣換算」規定,選擇以外國貨幣為其功能性貨幣並作為記帳貨幣,其將決算表折合為新臺幣之匯率及匯率變動之兌換損益認定規定如下: 一、以外國貨幣記帳之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或現金買入匯率)計算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二、以記帳貨幣以外之貨幣(含新臺幣)交易,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