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籲請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即網紅),儘速檢視自身交易情形,依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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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財政部籲請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即網紅),儘速檢視自身交易情形,依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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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表示,鑑於經常性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下稱網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活動日益興盛,為使網紅新興交易模式(例如平臺廣告或付費訂閱等分潤收入)有一致之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及綜合所得稅準據,該部已於114年9月10日及同年12月23日分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及「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合稱網紅課稅規範),並提供115年6月30日以前已依規定辦理者,可免依相關稅法規定處罰之輔導期。該部籲請符合前開規範所定網紅,儘速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即在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