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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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15年度營利事業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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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4年11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830號公告,115 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下同)60萬元以下者,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115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現行徵收率為12%)計算之金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繳納之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繳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如有短漏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稅額者,除遭補徵稅款外,應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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