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9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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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981號)」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涉及金融監理機構對於資金風險的防範與管控。這類政策往往會影響建商的推案槓桿與消費者的交屋風險。TWProbe 建議持續追蹤相關金融管制,以確保您的資產配置不受系統性風險波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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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本會113年9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163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官方原文連結: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並自即日生效。(金管證投字第11401529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