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者,請記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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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者,請記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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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年度中由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申報時應視營利事業是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辦理申報而有所不同: 一、營利事業若採擴大書審申報者,依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查定營業額應併計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依擴大書審要點規定之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若採查帳申報者,該查定之營業額應併計使用統一發票期間之營業額及非營業收入,減除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成本費用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於114年度中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欲適用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申報者,應於1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本年度末日遇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