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為辦理投信與投顧事業業務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之機構。(金管證投字第1140369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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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40369090號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業務部門主管(含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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