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有關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50334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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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50334978號 一、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及第十三條所稱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觀測站」( 二、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三。 四、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投資人須知中以顯著方式揭露第一點網址。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券字第一O九O三七五四八八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