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覈實申報薪資支出,切勿利用人頭虛報成本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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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利事業應覈實申報薪資支出,切勿利用人頭虛報成本以免受罰」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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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適逢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民眾(如學生或兼職人員)於查調個人所得資料時,發現其並未任職於某公司,卻遭該公司列報薪資所得之情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薪資支出,須確有僱用及實際支付薪資之事實。倘無僱用事實卻列報薪資費用,藉以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將剔除不實費用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可先向開立扣(免)繳憑單之單位查證;若未獲回應或確認屬錯誤,可檢具實際領薪證明、他處任職證明、勞健保投保資料或出國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A君薪資所得新臺幣50萬元。嗣經A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時,發現其未曾任職甲公司卻有該筆薪資所得,遂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供該期間實際任職於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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