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台中商業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及帳戶監控機制相關缺失一案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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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台中商業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客戶身分持續審查作業及帳戶監控機制所涉相關缺失,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以及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及第15條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3,200萬元罰鍰。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潭子、中正、北屯、頭份、員林、斗南、西台中、台北、左營及霧峰等10家分行,自113年4月起辦理21家企業戶存款開戶,認識客戶作業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