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出售不動產收入,應列入銷售貨物收入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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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基金會113年度所得稅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500萬元,並主張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該基金會當年度出售其於98年度取得之房屋,並將該出售房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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