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0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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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50380846號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依本規定辦理。 三、所稱證券相關商品,係指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契約,但不包含衍生自商品(Commodity)之契約。所稱期貨或選擇權,係指經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及經本會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得交易與證券相關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 四、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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